【咬斷手指】涉新城市衝突咬斷警長手指 港大畢業生囚5年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15 16:51

最後更新: 2021/03/15 19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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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杜啟華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半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,港大畢業生涉咬斷警員手指及襲警等,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等4項罪名成立,今(15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5年半。法官指被告行為兇殘,對事主造成傷害及後遺問題,而事發前事主與被告並無身體接觸,更惶論任何挑釁行為。

被告杜啟華(24歲)早前經審訊後,被裁定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、1項襲警,1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1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。

法官陳仲衡今判刑時指,明白被告祖父祖母年事已高,希望能與被告早日團聚,惟被告犯罪時,應考慮到如果自己身陷囹圄,便無法照顧家人,故不能視作求情理由,但接納被告案發前品格良好。

法官指,就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,考慮到案發背景,被告將1把雨傘投下,行為明顯有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,案情亦較同類案件嚴重;就襲警一罪,法官指被告從後用雨傘襲擊警員,事發前警員與被告並無身體接觸或衝突,罪行嚴重,須判以阻嚇性刑罰。

法官指,就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,被告襲擊1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,並在警員倒地後繼續施襲,案情雖非同類罪行最嚴重者,惟被告否認控罪,毫無悔意,不肯承擔法律後果,不見得有真誠悔改。

法官續指,就有意圖而傷人罪,判刑須考慮到懲罰被告,阻嚇後來者、尤其在社運中對警員施以武力者,撫平事主傷害及被告更生這4項因素,惟前3者因素較被告更生重要,雖然被告並非主動咬噬,但被告乘警員手指伸入口中,大力咬噬,行為兇殘及事主造成後遺問題。法官指案情比同類案件嚴重,警員正在執勤亦是加刑因素。

法官指,被告案發時干犯4項罪行,每多犯一項,被告的罪責亦隨之增加,因此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,又指辯方在求情時並不務實,陳詞時只求刑期愈低愈好,浪費求情機會,最終判處被告即時入獄5年半。

案情指,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,即在廣場4樓向3樓投下1把雨傘;在新城市1期L3層從後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的後頸背部;及把高級警司梁子健推倒地上,再用雨傘襲擊,使對方右手無名指骨折;及於COACH店鋪外咬斷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末端,警長無名指出現粉碎性骨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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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